個人貸款條件:
壹是年滿2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在中國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二是有固定職業或穩定的經濟收入,能保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信用記錄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五是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壹般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
擴展數據:
根據貸款的壹般原則:
第22條貸款人的權利
按照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但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除外。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貸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是否貸款、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按合同從借款人的帳戶上收取貸款本息;
五、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或停止支付未按合同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要遭受或已經遭受損失時,根據合同規定,采取措施使貸款免受損失。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
1.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貸款審查的信貸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應公開。
三、貸款人應考慮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款與否。短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1個月,中長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情況應保密,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24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1.發放貸款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條規定,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發放貸款:
(壹)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六)承包、租賃、合資、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制度變遷過程中。,原貸款債務未清償,原貸款債務落實或提供相應擔保;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向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向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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