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報告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金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654.38+0萬美元以上的下列大額交易:現金存款、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金匯兌、現金匯票支付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付。
非自然人客戶的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且外幣等值在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自然人客戶的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且等值外幣在65438+萬美元以上(含65438+萬美元)的境內資金劃轉。
自然人客戶的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且等值外幣超過654.38+0萬美元(含654.38+0萬美元)的資金跨境轉移。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根據資金的收入或支出單方面計算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大額交易申報標準。
擴展數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可疑行為,金融機構不得上報:
(1)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支取或轉存,而是將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連續存入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中轉為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換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外匯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之間的轉換。
(3)交易壹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政協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但不包括其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在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互換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更正和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報告為可疑交易:
(1)?短時間內資金集中轉入轉出,或集中轉入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明顯不符。
(2)?短時間內同壹收款人頻繁收付資金,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3)?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到明顯與其業務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到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匯款。
(4)?長期閑置的賬戶突然不明原因開戶,或者平時資金流量較小的賬戶突然出現異常資金流入,短期內大量資金收付。
(5)?客戶來自嚴重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和賭博或避稅的離岸金融中心。
商務部-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