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二)申請前兩年的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港元;
(c)在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事務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月內,投資不少於港幣654.38+00萬元的準許投資資產(存款證投資除外,必須在申請獲入境事務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e)證明有能力養活自己及其受養人,並提供住所,而不依賴來自香港的核準投資資產的任何收入、工作收入或公共援助。
2.許可投資資產的類型
投資者須投資不少於654.38+00萬港元於以下壹個或兩個獲準投資資產類別:
壹、房地產(暫時取消)
二。金融資產:投資者可投資於以下壹項或多項金融資產:
(a)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並以港元交易的公司股票。
(b)以港元為單位的債券,包括由下列機構發行或完全擔保的定息或浮息票據及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指定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c)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必須在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後購買(購買日期原則上必須在移民局批準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當該等票據到期時,應以存款證或其他期限不少於12個月的許可投資資產的資產替代)。
(d)債項後——由認可機構根據《銀行業條例》發行,並以港元為單位的債務。
合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入境事務處可隨時更改以上所列的核準投資資產類別,而無須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