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通領域商品按中等市場零售價格計算國家價格,按國家價格計算國家指導價,按指導價最高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產成品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可以按照生產過程中的實際階段和產成品的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收購價格,但現行市場價格高於原收購價格的,按現行市場價格折合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豬、羊、禽、魚等。,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計算。大牲畜,如牛、馬、驢等。,應當按照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按本辦法規定之壹辦理。
6、金、銀、珠寶等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營商店零售價格,有商品商店不賣,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金銀按國家價格計算。
7.外幣按照失竊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壹般文物(包括古董、古書畫等。)不屬於收藏三級以上的,按國家文物商店壹般零售價格或國家文物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