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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報

第壹節 匯款項下涉外付款業務

第二十六條 申報主體以匯款方式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填報《境外匯款申請書》。

第二十七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填寫的《境外匯款申請書》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壹)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

(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

(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匯款業務的相關內容壹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要求申報主體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涉外匯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境外匯款申請書》“銀行留存聯”、“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並在“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規定處理;“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二十九條 境內銀行應於款項匯出之日(T)後的第壹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匯款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接口規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條 境內銀行應將審核無誤的境外匯款申報信息,於款項匯出之日(T)後的第壹個工作日(T+1)內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節 信用證、保函、托收等項下涉外付款業務

第三十壹條 申報主體采用信用證、保函、托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使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境內銀行收到境外來單後,填制《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應由銀行填寫的到單信息,並在第壹聯“到單通知銀行/客戶留存聯”上簽章後,將相應聯次送達付款人。

第三十三條 申報主體收到《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各聯填寫完整,並加蓋印鑒後,按境內銀行規定時間,退還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四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提交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內容為:

(壹)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

(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

(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付款業務的相關內容壹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要求申報主體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五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涉外付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銀行留存聯”、“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並在“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規定處理;“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三十六條 境內銀行應於涉外付款之日(T)後的第壹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付款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接口規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七條 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境內銀行的,境內銀行應在涉外付款之日(T)後的第壹個工作日(T+1)內將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八條 申報主體未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銀行的,申報主體應於境內銀行按慣例付款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

境內銀行應將本工作日內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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