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提出預防為主、打擊在先、綜合治理、安全處置的原則。(1)堅持預防即加強監測預警,全面加強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2)堅持打早打小,就是把風險發現在萌芽階段,把隱患化解在早期,防止小風險演變成大問題;(3)堅持綜合治理,是指除省級人民政府、行業領導和監管部門外,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作用;(4)堅持審慎處置是指對各種風險采取不同的措施。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和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分支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控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和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異常資金流動和其他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監測。
法律依據
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壹條為了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第四條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堅持預防為主、打擊在先、綜合治理、妥善處置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