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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稅區出口貿易優惠政策

(壹)關稅以及稅收政策

1、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建築材料以及合理的辦公用品等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進出口貨物進出天津港保稅區可以視為進口或出口,用外匯進行結算並辦理報關手續。

3、境外與天津港保稅區之間的貨物交易可以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且不需辦理許可證。

4、企業所得稅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詳情參考《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二) 企業經營政策

1.境內外的經濟法人、自然人均可在天津港保稅區投資建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及內資企業;

2.鼓勵國有專業外貿、工貿公司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天津港保稅區內設立窗口,利用天津港保稅區從事商品的進出口經營活動;

3.在經營範圍方面,可設立集加工、貿易、倉儲、商品展示為壹體的綜合性工貿企業;

4天津港保稅區內可以存儲保稅或非保稅貨物,無存儲年限限制。

(詳情參考《天津港保稅區區域投資政策》)

(三)貿易政策

1、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用於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且實行海關登記備案制核銷管理,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2、企業可以直接從區外采購原材料、原部件,加工增值後報關出口或部分直接銷往國內市場;

3、采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在銷往國內市場時,可按進口原料件計價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詳情參考《天津港保稅區區域投資政策》《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天津港保稅區條例》)

(四) 外匯政策

1、區內企業出口創匯實行意願結匯,外匯收入可以意願結匯成人民幣;

2、企業可在區內金融機構或者在區外所在地外資金融機構開立外匯結算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

(詳情參考《保稅監管外匯管理辦法》) (五) 其他政策

1、對在天津港保稅區各專業化市場從事貿易經營的企業,將視企業的經營情況,給予壹定的扶持政策。

2、海關對區內企業展銷的商品,可實行分批出區集中報關的管理辦法。

(詳情參考《天津港保稅區區域投資政策》)

序號 天津港保稅區 區外

1 公司設立 經營範圍無限制(可設立集加工、貿易、倉儲、商品展示為壹體的綜合性工貿企業) 企業設立前須確定經營範圍 (不可以兼營復數的行業)

2 加工貿易、外匯 1.企業可以保留出口所得外匯

2.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1.所得外匯收入必須結匯成人民幣

2.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3 自用設備等 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建築材料以及合理的辦公用品等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經有關部門批準,鼓勵類項目的生產設備可以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 倉庫物流 1、物流設施以及進口運輸設備等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區內所有的倉庫都被認定為保稅倉庫 1.保稅倉庫資格的取得必須經海關批準

2.不能免交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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