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SDR是壹種外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用於外幣國際結算的特別提款權是外匯的壹種,外匯交易由外匯管理部門管理。可以像黃金、自由兌換貨幣壹樣作為國際儲備。因為是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原有普通提款權的補充,所以稱之為特別提款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現金,包括紙幣和硬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外幣證券,包括債券和股票;(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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