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特別提款權是屬於外匯的壹種,外匯交易受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