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利的特征
1.仲裁員必須建立相反的立場。套利者壹方面要買入很多頭寸,另壹方面又要賣出很多頭寸。如果套利者只買頭寸或者只賣頭寸,是不可能實現套利的。
2.套利必須同時進行。仲裁員套利時同時買入和賣出。如果只有買或賣的行為,就無法實現套利。
3.仲裁員通過價格聯動獲利。從同時在高價市場和低價市場買賣某種資產的差價中獲利。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賣出投資組合中的壹種證券,同時買入投資組合中其他證券產生的差價來獲利。
[編輯]套利者的本質[1]
仲裁員是利用期貨市場本身不同合約月份、不同市場、不同商品之間的價差,同時買入、賣出相同或相近數量,反向尋求價差利潤的交易者。由此可見,套利者和投機者的區別在於:①投機者只做單方向的買賣,可做多也可做空;而仲裁員則是同時買進賣出,既做多又做空。(2)投機者利用單壹期貨合約的價格波動來獲利,套利者利用兩個不同期貨合約的相對價差來獲利,即投機者只關註絕對價格波動,套利者只關註相對價格波動。仲裁員比投機者風險小,成熟的交易所對套利交易收取的交易費用也較低。仲裁員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跨期套利、跨市場套利、跨商品套利。
正是因為他們如此不同,壹些學者認為套利者是壹個獨立的群體,不同於投機者和對沖者。例如,朱國華就持有這樣的觀點。他引用了美國著名期貨專家、金融期貨創始人利奧·梅拉梅德在1977出版的《市場流動性與套期保值技術》壹書中指出:“期貨交易的基本技術只有幾種,交易所內外的交易者交替使用這些技術。這些技術大致可以分為小投機者(做市商)、持倉交易者和對沖奸商。?期貨市場套期保值獲利的技術與做市商或持倉交易者有很大不同。對沖獲利者利用同壹種商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合約月之間的價差進行交易,而不是任何合約的價格。因此,他們的潛在利潤不是基於大宗商品價格的上漲或下跌,而是基於合約月份之間價差的擴大或縮小,這就構成了他們的套利頭寸。”盡管朱國華引用了金融期貨創始人利奧·梅拉梅德的話,但我仍然不同意他的觀點。
首先,投機者和套利者的目的是壹樣的,都是追求利潤,沒有質的區別;投機者和套利者的唯壹區別是他們以不同的形式獲取利潤。套利交易是買入投機和賣出投機的結合。
其次,從辯證法的角度來看,投機者只是低級的或者無意識的辯證法,而套利者是高級的、有意識的辯證法(或許套利者從來沒有想到用辯證法的角度來看待套利交易行為)。恩格斯說:“辯證的思維方式也不知道任何嚴格的界限,不知道任何普遍的、絕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學差異互相轉移,除了‘這個或那個!,並且在正確的地方承認‘這個和那個!,並通過中介使對立。仲裁員是典型的“這個那個”,就是既牛又熊。就像我們知道的壹個寓言:蝙蝠為什麽要在晚上飛?傳說鳥類和哺乳動物之間發生了壹場戰爭。蝙蝠看到鳥占了上風,就說自己有翅膀,立刻加入了鳥的行列。隨後,野獸又占了上風,蝙蝠改口說自己有牙齒,加入了野獸。最後,戰爭和平解決了。鳥不接受蝙蝠是鳥,獸也不接受蝙蝠是獸,蝙蝠只好晚上出沒。鳥類和哺乳動物不認為蝙蝠是自己的同類,所以蝙蝠不得不在夜間出沒,但這改變不了蝙蝠作為哺乳動物的本性。
第三,投機者和套利者扮演著同樣的角色。仲裁員不僅關註絕對價格波動,也關註相對價格波動。當他們發現期貨商品之間存在異常的價格關系時,他們會隨時利用兩個期貨價格之間的差價進行套利,從而穩定價格波動的範圍。海爾·奈莫斯在給國會農業委員會國內營銷和消費者關系小組的報告中指出:“仔細觀察期貨市場——將投機市場的價格波動與投機不活躍市場的價格波動進行比較——暗示著投機具有穩定的價格。這壹結論更能體現套利者的積極作用。
最後,投機者和套利者的利潤來自期貨市場。它們都是非生產性勞動,與生產沒有直接聯系,所以不能生產剩余價值——利潤的真正來源。他們利潤的本質來自對沖者交付的剩余價值。
簡而言之,從表面上看,套利者似乎是不同於投機者和對沖者的獨立群體,但本質上,套利者仍然是投機者——壹種特殊的投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