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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匯罪與騙購外匯罪的區別

過去,舊刑法中沒有專門的外匯犯罪。傳統上,外匯犯罪,包括逃匯、套匯和騙購外匯,都被列入走私或投機倒把罪。刑法典1979沒有明確的逃匯、套匯罪。1982年3月8日,NPC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規定》,將逃匯、走私、投機倒把等犯罪列為壹類,並首次提到了這壹罪名。後來6月1988 65438+10月21日通過的《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正式出現了逃匯套匯罪。1997新刑法修改後,只保留了逃匯罪,但沒有進壹步將“套匯”定義為犯罪。直到1998 65438+2月29日,NPC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至此,這個新罪名——“騙購外匯罪”誕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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