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泳壇奪金按當期銷售額的50%、15%、35%分別計提返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
第十五條 泳壇奪金按不同投註方式設獎,均為固定獎。獎金規定如下:
任選壹,單註固定獎金 8元。
任選二,單註固定獎金64元。
任選三,單註固定獎金512元。
第十六條 泳壇奪金設置獎池,獎池由當期獎金與實際中出獎金的差額累計而成。若當期計提獎金大於當期實際中出獎金時,余額滾入獎池;若當期計提獎金小於當期實際中出獎金時,差額用獎池補足;若獎池資金不足時,用調節基金補足,調節基金不足時,從發行經費中墊支。
第十七條 調節基金包括棄獎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調節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以及設立特別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