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為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統壹為10%,1987年為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從10%上調為12%。1988年為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進壹步上調為13%。1998年3月21日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改革,從13%下調到8%。1999年11月21日由8%下調到6%。2003年9月21日由6%調高至7%。2004年4月25日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將資本充足率低於壹定水平的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提高0.5個百分點,執行7.5%的存款準備金率。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2年2月24日起,下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調整後,中國大型金融機構和中小金融機構將分別執行20.5%和17.0%的存款準備金率
《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