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編第二章第四節:
第壹百零四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根據104條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而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僅僅是他們對應於家屬知情權的告知義務,並不是說要取得家屬同意。該決定的取消權是上級主管機關而不是家屬。
簡單說就是公安機關有決定解剖的權力,有告知的義務;
家屬有之情的權利,無任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