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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社保滯納金怎麽算

職工社保滯納金怎麽算

職工社保滯納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按照逾期未繳納金額的0.05%計算滯納金。

具體計算公式為:滯納金 = 逾期未繳納金額 × 0.05% × 滯納月數。其中,滯納月數是從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算起,壹直到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

例如,如果某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欠繳三個月,那麽需要繳納的滯納金為:滯納金 = 逾期未繳納金額 × 0.05% × 3個月。

需要註意的是,職工社保滯納金的計算起點是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而不是欠費之月。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欠費之月已經按時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那麽不需要再繳納滯納金。

綜上所述,職工社保滯納金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滯納金 = 逾期未繳納金額 × 0.05% × 滯納月數。需要註意的是,滯納金的計算起點是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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