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壹般的表現形式有:(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信用卡詐騙罪侵犯的客體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所以,結合刑法中的結構,信用卡詐騙罪歸類在金融詐騙罪中,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在量刑上,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有下列情形之 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