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依法維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根據雲發〔1998〕9號《中***雲南省委、雲南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決定》、省人大頒布的《雲南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和昆發〔1998〕9號《中***昆明市委、昆明市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昆明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投訴中心(以下簡稱投訴中心)設在市監察局,電話3134712。負責受理昆明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投資者的投訴,其工作實行歸口辦理的原則,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第三條 投訴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公正清廉、保守秘密。第二章 投訴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投資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依照本辦法向投訴中心投訴。第五條 投訴中心設立專門的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號碼和辦公通訊地址。第六條 投訴人可到投訴中心投訴,也可以采用電話、傳真、電報、信函或委托他人等方式投訴。第七條 投訴中心接受投訴人當面投訴,應有兩名工作人員參加,接待人員應當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第八條 投訴中心接受電話投訴,必須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第九條 投訴人投訴後,投訴中心應在3個月內給予答復,在規定期限屆滿時仍未得到答復的,投訴人有權向投訴中心提出詢問,投訴中心應在1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條 投訴人有權要求與投訴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承辦人員回避。第十壹條 投訴人應對投訴的事實負責,接受調查、詢問時,應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證據。第三章 處理第十二條 投訴中心受理書面投訴材料,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單獨立卷。第十三條 對投訴信函,應予回復,重要投訴信函的回復,必須經過投訴中心領導審定。第十四條 投訴中心受理投訴後,應根據管轄權限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於受理後10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五條 屬違紀、違法和違規案件,由投訴中心轉請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第十六條 投訴中心要監督有關部門認真辦理移交投訴,依法維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投訴中心應當將受理投訴的處理結果用適當方式通知投訴人。第十八條 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打擊報復投訴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九條 投訴人對投訴中心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監察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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