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潘某認識了他同壹小區的女鄰居王某,兩人壹來二去的就發展成了情人關系。但是由於潘某本人是有家室的,所以兩人的關系並不能公開。兩個人壹直在偷偷的發展關系,並且潘某經常在節假日給王某發紅包,或者是給她送禮物,甚至於還把自己的銀行卡和信用卡給王某刷。這段關系處了壹段時間之後,突然覺得並不合適就分手了。後來潘某要求王某歸還他們在壹起期間他給王某發的那些紅包以及他花出去的錢,王某並不同意歸還,認為這都是潘某贈予她的。
後來兩人還因為這件事情鬧上了法庭,潘某堅決要求王某花錢。後來法官覺得潘某和王某在壹起期間,潘某把自己的信用卡給她刷,這種的金錢往來是借貸關系,這些的錢是需要還的,在壹些特殊節日裏邊兒的發的那些紅包可以不用還。後來經過計算之後,王某需要還潘某14萬的錢款。這次的判決生效之後,王某壹直拒絕還錢。潘某要求法院拍賣王某的房子來還錢,但是法院認為這件事最好還是兩人能夠達成和解。
我覺得,不管是談戀愛還是和別人處關系壹定要提前分辨好這個人的人品,如果人品有問題的話,不管怎樣都不能和他在壹起。比如說這個潘某,兩人關系好的時候就自願給人家花錢,關系不好了還要把錢要回來。就是送出去的禮物還要要回來,王某自己經濟能力不允許,還不上這筆錢。他們還為此鬧上了法院,就可想而知王某自己遇到了多麽渣的壹個男的。
不過這件事情王某也有錯,她明明知道對方已經有家室,還和他在壹起。因為她自己的道德品行有問題,就不要怪最後被別人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