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與董事會關系: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法定代表人可以任命嗎?
法定代表人是不能夠直接任命的,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設立,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以及董事長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壹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的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只有壹名執行董事的,只能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的區別:
1、概念不同。執行董事是指,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時,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只設壹名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是指公司董事會的成員之壹,只是不擔任職務。
2、作用不同。執行董事的作用是替代董事會。非執行董事的作用是在董事會中對執行董事進行監督,起到平衡的作用。
執行董事與法人代表有什麽區別?
區別是執行董事和法人之間的概念不壹樣,公司法人主要是民法概念,而董事長則是實務中代表公司、行使相應職權的人。
執行董事和法人的級別也會不同,董事長可以是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壹定持有絕對的或者大多數的股份。法人代表也可能是股東會授權的,不壹定是董事長。執行董事和法人的含義也不同,董事長是公司最高的管理者,而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負責人。
執行董事的職能責任:
1、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壹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2、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壹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同推舉壹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壹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