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收入的定義與來源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所獲得的收入。這些收入是企業持續經營和盈利的主要來源。營業收入的確認通常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即收入在相關權益已經轉移或勞務已經提供時確認。
二、投資收益的定義與來源
投資收益是企業通過對外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等。這些收益可以表現為股息、利息、租金收入以及出售投資所獲得的盈利等。投資收益的確認通常遵循實現原則,即收益在投資處置或收益實際收到時確認。
三、營業收入與投資收益的區別
1、性質不同:營業收入是企業主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而投資收益則是企業對外投資活動的結果,具有偶然性和波動性。
2、來源不同:營業收入主要來源於企業的內部經營活動,如生產、銷售等;而投資收益則來源於企業外部的投資市場。
3、會計處理不同:營業收入在確認時通常需要考慮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問題;而投資收益則需要根據具體投資類型和收益形式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
四、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
投資收益在會計處理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例如,對於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對於債券投資,企業可以根據持有目的和期限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在處置投資時,企業需要計算並確認處置損益。
綜上所述:
投資收益通常不屬於營業收入,兩者在性質、來源和會計處理上都有所不同。營業收入主要來源於企業的主營業務,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而投資收益則是企業對外投資活動的結果,具有偶然性和波動性。在會計處理上,兩者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不同的確認和計量。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第二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壹)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根據此規定,企業的投資收益會根據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方式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