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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內容

法律分析:董事會決議內容如下:

1、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

2、通知情況及董事到會情況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董事實際到會情況,召開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召開10日以前將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主持情況應當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因;

4、議案表決情況董事會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的董事數占董事總數的比例;

5、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到會董事簽字,代行簽字的,應當附董事的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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