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最大金額可以開到“億”。
1、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人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3、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壹定的資金。
壹、支票
1、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所以,我們只介紹針對支票不同於匯票的特殊規定。
2、支票的特征表現在:其壹,支票是委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較特殊,必須是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二,我國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無承兌制度。
二、事項規定
(壹)支票記載事項分類
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出票人以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註意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1、絕對記載事項:
①表明“支票”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簽章。
是票據法規定必填的記載事項如欠缺某壹項記載事項則該票據無效。
(二)相對記載事項: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則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則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如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三)非法定記載事項:
①支票的用途;
②合同編號;
③約定的違約金;
④管轄法院等等。
非法定記載事項並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四)特點
1、使用方便,手續簡便、靈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三、分類
1、記名支票
(Chequepayableto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壹欄,寫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AOnly)或“指定人”(PayAOrder),取款時須由收款人簽章,方可支取。
2、不記名支票
(Chequepayabletobearer)又稱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記載收款人姓名,只寫“付來人”(Paybearer)。取款時持票人無須在支票背後簽章,即可支取。此項支票僅憑交付而轉讓。
3、劃線支票
(Crossed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劃兩道平行線的支票。劃線支票與壹般支票不同,劃線支票非由銀行不得領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銀行代收票款入賬。使用劃線支票的目的是為了在支票遺失或被人冒領時,還有可能通過銀行代收的線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
(CertifiedCheque)是指為了避免出票人開出空頭支票,保證支票提示時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銀行對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銀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戳記,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時壹定付款。支票壹經保付,付款責任即由銀行承擔。出票人、背書人都可免於追索。付款銀行對支票保付後,即將票款從出票人的帳戶轉入壹個專戶,以備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時,不會退票。
5、現金支票
(cashCheque)是專門制作的用於支取現金的壹種支票。當客戶需要使用現金時,隨時簽發現金支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現金的票據。
6、銀行支票
(Banker’sCheque)是由銀行簽發,並由銀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銀行即期匯票。銀行代顧客辦理票匯匯款時,可以開立銀行支票。
7、旅行支票
(Traveller’sCheque)是銀行或旅行社為旅遊者發行的壹種固定金額的支付工具,是旅遊者從出票機構用現金購買的壹種支付手段。
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點:
①金額比較小。
②沒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點。可在出票銀行、旅行社的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辦點取款。
③比較安全。旅行者在購買旅行支票和取款時,須履行初簽、復簽手續,兩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銀行存款才能開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現金購買的,類似銀行匯票,只不過旅行支票的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
⑤不規定流通期限。由於發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續費,占用資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圖,所以,各銀行和旅行社競相發行旅行支票。
法律依據:《現金支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四條XXX領用支票起點為100元,低於結算起點的業務或交易使用商務理財卡或現金結算,領用支票的步驟為:
(壹)支票申領人依照XXX《財務收支管理規定》要求填寫資金支出審批單,並按相關審批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二)出納人員按照審批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對預留密碼的支票,出票同時填寫密碼,支票與支票存根的簽發信息應確保壹致。若無法填寫準確金額的,必須在摘要欄註明限額的同時按限額封位,若超過限額封位,須重新辦理支票領用手續;
(三)支票大小寫金額必須填寫齊全,不得塗改,如發生書寫錯誤,應及時加蓋“作廢”戳記,另行簽發正確支票。若簽發支票有誤被退回的,應與其支票根壹同加蓋“作廢”戳記,與正確支票附在壹起入賬,以備待查;
(四)出納人員在《支票領用簿》上詳細登記領用支票的時間、號碼、金額、領用部門和支付內容,由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以及支票存根上簽字備查;
(五)所有支付的轉帳支票,被書轉讓壹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