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據貼現與再貼現的區別在於,辦理貼現的主體和對象不同。票據貼現指的是承兌匯票的持有人,將未到期的票據轉讓給了銀行。銀行在扣除貼現利息後,將剩余的資金支付給票據承兌人。再貼現指的是當商業銀行在資金不足時,將已貼現但是仍未到期的票據,貼現給中央銀行,從而獲得資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