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壹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
其領取金額壹般為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狀態下享受失業補貼金。
四、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壹年增發壹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川失業金政策的變化對就業市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根據最新的政策調整,失業金的領取條件和標準在2023年發生了變化。這壹政策調整對就業市場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首先,新的領取條件更加嚴格,要求失業者提供更多的證明材料和就業求職記錄,以確保失業金的發放對象更加符合條件。這將有助於提高失業金的使用效益,減少濫用和浪費。其次,調整後的標準將根據就業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更加合理地反映失業者的實際需求和就業機會。這將有助於促進就業市場的穩定和發展,提高就業者的積極性和競爭力。總體而言,四川失業金政策的變化將對就業市場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有助於提高就業率和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