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審期間采用了書面審理,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對此做出了二審裁定,並送達了該份裁定書。裁定書上載明“北京市高院認為,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2013年12月17日上午,空姐代購案重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重審壹審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萬元,李曉航被法院當庭收監;判處褚子喬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石海東二年四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三人偷逃稅款上繳國庫。 (註:發回重審判決原因分析請翻閱
參考資料:
“偷逃稅款113萬余元”證據不足 法院認定8萬余元偷逃稅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李曉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曉航等3人偷逃稅款113萬余元的證據不足。法院按照對查獲的化妝品核定的偷逃稅款數額予以認定,數額為8萬余元。另外,法院認為,李曉航為主犯,遂判決其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空姐家人:判決過重會提上訴
對於3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萬元的判決,李曉航的家人仍表示,判決過重,會提起上訴。按照法律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李曉航律師認為,8萬余元的偷逃稅款,判處3年有期徒刑,“判決不合理,這是頂格做出判決”。 2014年3月31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曉航等三人走私普通貨物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法院審理認為,李曉航等三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李曉航、褚子喬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