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殘缺
人民幣兌換辦法》中規定,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兩種情況的,應持幣向銀
行營業部門全額兌換。壹是票面殘缺部分不超過五分之壹、其余部分的圖案、
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二是票面汙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
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部分不超過五分之壹,其余部分能照原樣連接的。
凡殘缺人民幣屬下列情況者,可半額兌換。票面殘缺五分之壹以上至二
分之壹,其余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可持幣向銀行營業部門半
額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凡殘缺人民幣屬下列情況者,不能兌換。壹是票面殘缺二分之壹以上的;
二是票面汙損、熏焦、水濕、變色不能辨別真假的;三是故意挖補、塗改、
剪貼、拼湊、揭去壹面的。不能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回並銷
毀,不得流通使用。
及時回收市場流通中的損傷、殘缺人民幣,保持人民幣的整潔,維護國
家信譽,需要全社會各個方面的配合。不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如果有不宜流
通的損傷、殘缺人民幣,應不要再次使用或對外找付,而要將其挑揀、粘補
整理好,隨時送回銀行或辦理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