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用速度快而有力;
(2)作用呈中性,即改變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對所有的銀行和金融機構都產生相同的影響;
(3)特定條件下可以起到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無法替代的作用;
(4)存款準備金制度強化了中央銀行的資金實力和監管金融機構的能力,可以為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的順利運行創造有利條件。
2.存款準備金制度也有壹些不足之處:
(1)作用效果過於猛烈。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的微小變動,就會造成法定準備金的較大波動,對經濟造成強烈影響;
(2)準備金比率的頻繁變動會給銀行帶來許多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銀行資金流動性管理的難度,因而易於受到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反對;
(3)受到中央銀行維持銀行體系目的的制約——降低法定存款準備比率容易,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難。
多數人認為,中央銀行應放棄將存款準備金制度作為壹項常規的貨幣政策工具來使用;從具體的實際操作來看,多數國家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顯示出“固定化”和逐漸“調低”的趨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壹)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