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比如持有7%,已經達到舉牌條件,其持有的7%所有股票均需要半年後才能賣出。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09-1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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