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時間、地點,並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壹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壹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