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國土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完善采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精神,促進礦產資源合理勘查開發,結合我區探礦權和采礦權管理實際,現就非煤礦產探礦權申請部分區域轉采礦權和采礦權深部勘查及采礦權登記時限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關於非煤礦產探礦權轉采礦權及轉采後外圍保留的問題
(壹)非煤礦產探礦權申請劃定礦區範圍的勘查程度要求。
1、查明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其地質勘查程度原則上應達到勘探,屬於簡單礦床類型的應達到詳查程度並符合開采設計要求;
2、查明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其地質勘查程度應達到詳查及以上並符合開采要求。
(二)首采地段轉采後探礦權外圍保留的條件。
申請首采地段外圍探礦權保留應首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礦業權人已經建成或正在建設深加工轉化項目;礦業權人擬將建設的深加工轉化項目可與礦山開采項目同步達產;礦業權人與其他企業合作建設深加工轉化項目的,合作內容、方式應非常明確。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1、勘查項目全區完成普查及以上地質工作程度,且提交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符合首采地段轉采的勘查報告中要有專篇敘述首采地段外圍勘查區普查及以上地質工作情況和工程布置,且證實擬保留探礦權有進壹步開展地質工作的依據;
2、首采地段的資源儲量必須達到中型規模下限以上;
3、首采地段開發利用規模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及資源整合政策,且要兼顧整體礦床的開發;
4、首采地段外圍分設的探礦權,下壹勘查階段應提高勘查工作級別;
5、申請人做出分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單獨分別轉讓的承諾;
6、分設的探礦權轉采礦權時不得單獨設置采礦權,必須與首采地段進行整合;
7、申請人做出承諾,首采地段及外圍探礦權轉采時,必須符合自治區及盟市下遊產業發展規劃,推進采選冶壹體化。否則,不予轉采。
(三)首采地段轉采後外圍保留探礦權的申報程序。
凡符合上述條件且屬廳發證權限的,由探礦權人向盟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探礦權分立和首采地段先行轉為采礦權外圍保留探礦權的申請,並附具符合上述條件的勘查報告,盟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具有固體礦產勘查乙級以上資質的勘查單位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並組織專家對礦業權設置方案進行評審,出具審查意見,由盟市國土資源局上報廳批準後,探礦權人按照批準的礦業權設置方案辦理探礦權分立手續。分設的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按照新設采礦權的程序和資料要求辦理;分設的探礦權繼續勘查的,勘查時限累計計算,並嚴格執行不提高勘查級別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政策。
二、關於礦山申請礦山深部勘查問題
(壹)申請礦山深部勘查的條件。
1、申請深部擴界勘查的礦山建設規模符合自治區礦產資源開采規劃、產業政策和達到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申請人必須是該礦山采礦權人;
2、礦山開采系統或探礦工程已達到采礦權核定的深部標高邊界且礦體沒有尖滅;
3、申請深部擴界地面投影不得超出原采礦權平面範圍;
4、除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礦種外,探礦權轉采的非金屬礦山深部探礦可以改變礦種,其他非金屬礦山申請深部探礦不得改變礦種;
5、深部擴界勘查程度達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後應評估繳納探礦權價款;
6、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采礦權不得申請深部勘查。
(二)申請深部勘查的辦理程序及勘查工作實施。
凡符合上述條件且屬廳發證權限的,由采礦權人向盟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並附具能夠說明上述條件的資料、圖件,盟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審查並征得盟市政府同意後出具有關文件,並附有關資料、圖件和審查意見,向國土資源廳請示。國土資源廳審查批準後,再由盟市國土資源局受理探礦權申請。
采礦權人按照批準的平面範圍設立探礦權(標註勘查標高高限),同時保留原采礦權;在采礦權深部完成勘查作業申請探轉采的,其勘查工作程度要符合有關規定,勘查報告要經過評審、備案和匯交;采礦權人要按照整體開發的要求重新編開發利用方案和其他要件,申請辦理采礦權變更手續。
三、關於采礦權登記時限的問題
(壹)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及《關於進壹步規範采礦權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5號)的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應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確定的礦山服務年限確定延續時限。當礦山服務年限超過《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第七條規定的上限時,應按法定有效期的上限辦理采礦登記;當礦山服務年限不足法規規定的上限時,應按礦山實際可生產年限辦理采礦登記。
(二)已有采礦權礦山生產規模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產能政策的,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時,應提交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由盟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剩余資源儲量和批準的開采能力,核定采礦許可證延續的有效期;砂石粘土礦延續時應提交1年之內的儲量簡測報告。
本通知下發後,申請延續時不能提供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可延續1年,礦山企業應在1年內提供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三)已有礦山生產規模不符合國家、自治區產能政策,或低於國家、自治區最低產能要求的,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時,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壹年。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