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為了規範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 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 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 民***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 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 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 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 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 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 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 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 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 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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