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為。
租賃是壹種以壹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壹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壹定的費用(租金)。
私有制是租賃產生的基礎,私有制產生了人們對不同物品的不同所有權,人們根據所有權暫時出讓使用權,收取壹定的使用費用,從而產生了租賃。隨著生產力發展,租賃業也逐漸發展起來。租賃發展的三個階段:古代租賃、傳統租賃、現代租賃。
租賃的基本內容
1、租賃當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報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壹定的費用。
2、租賃標的
指用於租賃的物件。
3、租賃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讓物件給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賃費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內獲得租賃物品的使用權而支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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