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達到1%,不準爆破。
壹炮三檢是指:采掘工作面放炮地點在裝炮前、放炮前、放炮後以及檢查放炮地點20米範圍內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裝放炮工作。
1、裝藥前兼職瓦檢員、班組長、爆破工必須檢查瓦斯。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以下並同時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均符合規定後,否則嚴禁裝藥爆破。
2、爆破前,兼職瓦檢員、爆破工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瓦斯進行檢查,確定瓦斯濃度在1%以下,迎頭人員全部撤出安全地點,並在進入爆破現場的所有入口設置警戒後,爆破人員才能懸掛放炮牌,聽到爆破命令到10秒鐘後,進行爆破。
3、爆破後,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兼職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4、每次檢查後應立即填寫“壹炮三檢”記錄本,各項記錄內容壹律用圓珠筆或鋼筆填寫,嚴禁用鉛筆填寫;“壹炮三檢”記錄中不得出現塗改現象,出現塗改必須由本人簽字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