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