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 和 國 農 業 行 業 標 準
食 用 木 薯 澱 粉(Edible cassava starch)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木薯澱粉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木薯為原料用濕磨法制成的可食用澱粉。
2.要求
2.1 基本要求
2.1.1 安全且適於人們消費。
2.1.2 無異味、臭味和活的昆蟲。
2.1.3 不得含有對人類健康有危害的汙物(動物源雜質,包括死昆蟲)。
2.2 感官要求(食用木薯澱粉感官要求見表1)
表1感官要求
2.3理化指標(食用木薯澱粉理化指標見表2)
表2理化指標
2.4衛生指標(食用木薯澱粉衛生指標見表3)
表3衛生指標
3.試驗方法
3.1 感官
色澤:在明暗適度的光線下,用肉眼觀察樣品的顏色,然後在較強烈陽光下觀察其光澤。
氣味:取澱粉樣品20g,放入100ml磨口瓶中,加入50℃的溫水50ml,加蓋,振搖30s,傾出上清液,嗅其氣味。
3.2 理化
灰分:按照GB/T 12086規定執行。
水分:按照GB/T 12087規定執行。
酸度:按照GB/T 12309規定執行。
斑點:按照GB/T 12095規定執行。
細度:按照GB/T 12096規定執行。
白度:按照GB/T 12097規定執行。
3.3 衛生
砷:按照GB/T 5009.11規定執行。
鉛:按照GB/T 5009.12規定執行。
二氧化硫:按照GB/T 12309規定執行。
氫氰酸:按照GB/T 5009.36規定執行。
黃曲黴毒素B?:按照GB/T 5009.22規定執行。
菌落總數:按照GB/T 4789.2規定執行。
黴菌:按照GB/T 4789.15規定執行。
致病菌:按照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規定執行。
4.檢驗規則
4.1組批規則:
同壹批原料、同壹生產日期、同壹生產線生產的包裝完好的同壹品種、同壹規格產品為壹組批。
4.2抽樣方法:
在成品出庫同壹組批產品中隨機抽取3kg樣品供出廠檢驗;5kg樣品供型式檢驗。
4.3出廠檢驗
4.3.1 每組批產品出廠前應由出產廠的技術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簽發合格證,方可出廠。
4.3.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基本要求、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及微生物。
4.4型式檢驗
4.4.1 型式檢驗的項目應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4.4.2 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新產品定型鑒定時;
2)原材料、設備或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3)停產半年以上,重新開始生產時;
4)壹定周期內進行壹次檢驗;
5)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的差異時;
6)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4.5判定及復驗規則
理化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可從該批產品中抽取2倍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壹次復驗,若復
驗結果扔有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品;若衛生指標、基本要求和感官指標有
壹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並且不得復驗。
5 包裝、標誌、標簽、運輸、貯存
包裝、標誌、運輸和貯存按照GB/T191 規定執行,標簽按照GB7718 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