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 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 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 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積累性和專用性。
公積金基數調整是指每年壹次的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公積金基數的調整是根據用戶上壹年度月均工資的變化確定的。比如用戶在去年年初的公積金基數為5000,而去年年底的公積金基數為6000,那麽用戶在今年就可以申請將公積金基數調整為6000。公積金基數的調整壹般在每年的7月至9月進行,具體時間各地區有不同的規定。
公積金基數的調整會影響到用戶的公積金貸款金額和還款方式等。壹般來說,公積金基數越高,用戶可以獲得的公積金貸款金額就越高,同時還款方式也會更加靈活。
公積金是壹種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的強制性儲蓄制度,旨在為職工提供住房資金保障。公積金基數的調整是對職工住房資金分配的壹種調節方式,對職工的住房保障具有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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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