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壹、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1、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誌。
4、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
5、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二、正當防衛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壹。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壹。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三、特殊正當防衛的註意事項:
(1)特殊正當防衛不適用於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壹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
(2)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於故意殺人。對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防衛,應具體分析,關鍵在於是否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
(3)“行兇”,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4)“殺人”,包括刑法中的法律擬制,如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5) “搶劫”,包括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包括事後轉化犯的情形;不包括“攜帶兇器進行搶奪”的情形;不法侵害人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是權利人采取措施任可以挽回損失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權利人可以進行普通防衛。但是,由於不法侵害的高度緊迫性已經喪失,暴力對防衛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威脅已經消除,所以不可進行特殊防衛,否則負防衛過當的責任。
(6)“強奸”,包括拐賣婦女過程中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情形;包括強迫賣淫罪中的強奸;不法侵害人必須使用暴力進行強奸,防衛人才可以進行特殊防衛。對於非暴力強奸不允許被害人實施特殊防衛權,如利用權勢,脅迫被害人進行強奸,被害人不能行駛特殊防衛權。
(7)“綁架”,包括拐賣婦女、兒童中的綁架,即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