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壹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滯納金的特征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壹定比例的罰金。
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汙費等。
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滯納金的特點
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1、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
滯納金的法律性質
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壹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
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壹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
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壹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
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
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壹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壹種行政執行罰,那麽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