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現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各種支付憑證,能夠在國際市場上流通、轉讓,並能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如美元、英鎊、瑞士法朗、德國馬克等主要西方國家的貨幣。
擴展資料:
承兌(Acceptance)
匯票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並將該種意思表示記載在票據上的壹種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所特有的壹種制度。在票據法上,匯票付款人並不因為發票人的付款委托成為當然的匯票債務人,必須有承兌行為。付款人壹經承兌,就叫做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是壹種附屬的法律行為,目的在於使付款人到期負擔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因此,付款人在承兌後,必須依照票據上的記載內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即使發票人未向付款人供應資金,也不能成為向持票人抗辯的理由。如果承兌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雖然是原發票人,亦應就票據金額直接請求支付。承兌需作提示,由承兌人依法定的方式記載有關內容。大多數國家的票據法要求既要註明“承兌”字樣,又要簽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國《1882年匯票本票法》第17條中規定:承兌“必須書寫在匯票上,並經付款人簽名。僅有付款人的簽名而無其文句的,足以構成承兌”。《日內瓦統壹匯票本票法》第25條第1款也規定:“承兌應在票據上作成。由付款人記載‘承兌’或同義的字樣,並簽名”。同時該款規定:“付款人僅在匯票正面簽名者視為承兌”。美國票據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僅要求承兌用簽名表示。《美國統壹商法典-票據編》第3-410條第1款中規定:“承兌必須在匯票上書面作出,且需僅由付款人的簽名構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頭表示承兌,或在票據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兌,都不發生承兌的效力。
現匯是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又稱“自由外匯”。在國際結算中廣泛使用,在國際上得到償付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發行這些貨幣的國家對外匯管制和掌握較松,有的甚至基本上取消了外匯管制,有些國家則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本國貨幣不能自由兌換成國際通用的外幣,並規定本國貨幣不能攜出入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