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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幾年

8年。2013年1月21日發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壹則關於《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10日。

1.《征信業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於2013年1月21日發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征信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征信時代,征信新的業態不斷湧現,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導致征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

3.為提高征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人民銀行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並結合征信業務發展的實際,起草了《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4.《辦法》指出,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機構應當刪除,作為樣本數據的,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移入非生產數據庫保存,確保個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間接識別。

5.此外,《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

6.《辦法》表示,征信機構應當通過互聯網、營業場所、委托其他機構等多種方式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每年兩次免費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征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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