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有效時間有什麽區別嗎
合同有效期是指簽訂本合同文本的有效期限,因為合同雖然已簽訂,但合同生效會有條件。
合同生效期是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故若是壹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
二、合同生效期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故若是壹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
三、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期限,它壹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
合同法規定合同有效期:
1、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壹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麽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壹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合同履行過程中,壹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壹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壹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壹方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