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壹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處理方式不同。房屋典當屬於質押貸款,房產典當期間是要封存起來並置於典當行的監管之下,典當人不能再使用已出典的房屋。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房屋在抵押期間內,不需要房屋產權人交出房屋,而是限制其產權轉移,房屋仍歸原產權人使用;
3、評估方式不同。房屋典當不考慮典當人的還款能力,房屋在典當行辦理質押貸款的前提是出典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而且要封存,只是單純地考查房產的價值。而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前期評估是比較復雜的,不僅要保證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還要考查抵押人是否有還款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