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交來的錢或物,寫給送交者的作為憑據的條子,叫收條。壹張完整的收條包括標題、正文、署名和時間四部分,但按會計法的要求,收條不能作為會計憑證入賬。
壹個完整的收條,通常應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1、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稍大。標題的寫法有兩種。壹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條”或“收據”字樣。另壹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標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著往下寫。如用今收到、現收到、已收到作標題;
2、正文壹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條是不空格的。正文壹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3、落款壹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壹般還要加蓋公章。是某人經手的壹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