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是指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銀行本票按照其金額是否固定可分為不定額和定額兩種:
1、不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金額欄是空白的,簽發時根據實際需要填寫金額(起點金額為5000元),並用壓數機壓印金額的銀行本票,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預先印有定固定面額的銀行本票。
2、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銀行本票,見票即付,不予掛失,當場抵用,付款保證程度高。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七十三條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第七十四條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
第七十五條 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本票無效。
第七十六條 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第七十七條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七十九條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條 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本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匯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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