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承兌匯票到期直接去保證付款的銀行兌現就行。
2、匯票到期,由貼現銀行通過付款單位開戶銀行向付款單位辦理清算,收回票款。
3、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到期,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如果付款單位有款足額支付票款,收款單位應於貼現銀行收到票款後將應收票據在備查簿中註銷。
② 當付款單位存款不足無力支付 到期商業承兌匯票時,貼現行將商業承兌匯票退還給貼現單位,並開出特種轉賬傳票,並在“轉賬原因”中註明“未收到××號匯票款,貼現款已從妳賬戶收取”字樣,從貼現單位銀行賬戶直接劃轉已貼現票款。
③如果貼現單位賬戶存款也不足時, 貼現銀行將貼現票款轉作逾期貸款,退回商業承兌匯票,並開出特種轉賬傳票,在“轉賬原因”欄註明“貼現已轉逾期貸款”字樣,貼現單位據此編制轉賬憑證。
1、匯票(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壹,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壹種信用工具。它是壹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匯票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產生的。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相距遙遠,所用貨幣各異,不能像國內貿易那樣方便地進行結算。從出口方發運貨物到進口方收到貨物,中間有壹個較長的過程。在這段時間壹定有壹方向另壹方提供信用,不是進口商提供貨款,就是出口商賒銷貨物。若沒有強有力中介人擔保,進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貨,出口商怕發了貨收不到款,這種國際貿易就難以順利進行。後來銀行參與國際貿易,作為進出口雙方的中介人,進口商通過開證行向出口商開出信用證,向出口商擔保:貨物運出後,只要出口商按時向議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證單據就可以收到貨款;議付行開出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發到開證行,開證行保證見到議付行匯票及全套信用證單據後付款,同時又向進口商擔保,能及時收到他們所進口的貨物單據,到港口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