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名詞解釋托收如下所示:
托收是國際結算的方式之壹。 收款人(委托人)將單據交給第三者(被委托人),並委托其向付款人收款或取得承兌。托收業務中的單據有資金單據和商業單據兩種。 前者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據或其他用以取得付款的類似憑證。
後者是指發票、運輸單據、所有權單據或其他類似的不屬於資金單據的單據。壹筆托收業務的完成,通常要涉及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四方當事人。 在國際結算中,接受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第三者通常為銀行。受托收人委托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稱托收行。
除托收行外,其他參與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均稱為代收行。 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以及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均為委托代理關系。送交托收的壹切單據,必須附有壹份完整和明確的托收指示書。 被委托人只被允許按照托收指示書中的規定行事。
付款人與代收行原來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的依據是與委托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如果付款人拒付,代收行不能直接追索,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只能通知托收行轉告委托人,由委托人與付款人交涉。
托收業務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 前者是指資金單據的托收,不附有商業單據;後者是指商業單據的托收,商業單據的托收可附有資金單據,也可以不附有資金單據。前者通常用於票據托收和貿易從屬費用的收取;後者通常用於貿易貨款的收取。
依據是與委托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如果付款人拒付,代收行不能直接追索,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只能通知托收行轉告委托人,由委托人與付款人交涉。
托收業務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 前者是指資金單據的托收,不附有商業單據;後者是指商業單據的托收,商業單據的托收可附有資金單據,也可以不附有資金單據。前者通常用於票據托收和貿易從屬費用的收取;後者通常用於貿易貨款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