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企業需要繳納的所得稅時,對應的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這裏的應納稅所得額並不等於企業利潤表中的利潤,因為利潤表的編制是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而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這兩者基礎是有差異的,即常說稅會差異。
應納稅所得額的理論公式為: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稅法規定的各項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實務中,壹般不用這個公式來計算,而是借助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做納稅調整調減處理後確認,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比如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就屬於納稅調減項目;納稅調 增項目主要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三項經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沒有實際發生預提的資產減值損失、信用減值損失、壞賬準備以及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的稅收罰款滯納金等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