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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是什麽意思

法院公告是由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眾公布的法律文書。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采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壹審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的適用範圍如下:

法院公告的使用範圍有什麽?

1、公告,通常是以國家的名義向國內外宣布重大事件,有時也授權新華社以公告形式公開宣布某壹事項的有關規定、要求;

2、公告還用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等;

3、國家機關使用公告公布事項,只限於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基層單位壹般不能制發公告。

法院公告的後果有什麽

1、原告增加了公告費的負擔以及案件審理的時間;

2、被告雖然沒有實際收到法律文書,但法院會視為已經收到,會受生效法律文書的約束、喪失了答辯、提交證據和上訴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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