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有效期是,5年、10年、20年、長期。不同的年齡的身份證有效期是不同的:
(1)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5年;
(2)年滿16周歲至25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
(3)年滿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20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身份證需要什麽資料
1、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3、受理窗口受理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5、30個工作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