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常情況下:
1、壹旦發現定期存單丟失或者被竊,不管存單是否已經到期,都必須立即持本人的身份證或者工作證件等合法的相關證件進行掛失。而且必須要提供相應的定期存單的種類、戶名、賬號、金額以及存款的人民和相應的日期向妳存款的銀行進行掛失。
2、經銀行查實,妳要掛失的款款如果還沒有被人領走,就會要求存款的人寫壹張“儲蓄存單掛失止付申請書”。
3、必須嚴格按照自己的實際狀況進行填寫,需要繳納10元的手續費,然後銀行進行加蓋銀行的公章“申請書”的回單以後,掛失手續就相應的已經完成了。
4、進行掛失7天以後,必須憑借銀行的回單和原使用的相關證件,去辦理補領新的存單以及進行提取現金的相應手續。
5、還需要在“掛失止付申請書”上面進行簽名或者蓋章,表明已經新的存單已經拿到或者是現金已經領取後將“回單”交還給銀行。
二.特殊情況下:
如果因為存款人為未成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年老體弱行動極不方便、發生疾病、發生意外事故等原因需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托書或其他法律許可的能夠證明代理人與存款人有合法代理關系的函件。可以由本網點人員上門服務,法律許可的能夠證明代理人與存款人有合法代理關系的函件可以是法院或公證處開具的繼承權證明書、法定監護人證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證明書(法院)、戶口簿等法律許可的能夠證明與本人有合法代理關系的函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